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关于公开征求《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建议的通告
浏览量:
制定《镇海区工业领域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有力举措,对破解我区工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土地亩均效益偏低难题,提升工业产业层级,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前阶段,区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先进地区产业准入管理措施,充分征求各部门、各镇(街道)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定了《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根据宁波市各产业平均增加值能耗和平均增加值率情况,结合镇海区产业结构现状、资源承载能力以及产业发展定位等,将产业分为鼓励发展产业、控制发展产业、禁止发展产业三个类型。
一、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石油、化学制品、通用设备、电气机械、计算机通信制造、仪器仪表等行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鼓励发展产业。对于列入我区鼓励发展类的新项目,作为政府招商引资重点对象,加大政策扶持倾斜,优先保障土地、厂房、用能等资源要素,积极推荐享受各类国家和省市区各类财政奖励政策。对列入鼓励发展类的现有存量企业,加大政策扶植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已列为鼓励发展产业以外的其它产业列为我区控制发展类产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造纸、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圧延加工、金属制品以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对列入我区控制发展类的新项目,各级招商部门原则上不得引进落户,政府不提供新增土地资源,在资源要素上不予保障,不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对被列入控制发展类的现有存量企业,在不新增土地资源、不新增变压器容量、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零土地”技术改造等方式进行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后产能扩大一般不超过30%(特殊情况产能扩大超过30%的,需经区转升办同意且不得超过50%)。技改后产能超过上述限定比例的,视为新项目。对于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一事一议来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规模;对于个别确实通过技术改造等方法仍无法达到要求的,鼓励企业转产或淘汰关停。
三、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2013年修订)已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产品、工艺、生产线、装置/设备、项目等,列为我区禁止发展类产业。对列入我区禁止发展类的新项目,各级招商部门不得引进落户,各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扩建(含技改)各类手续。对被列入禁止发展类的现有存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强制进行淘汰。
现将《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进行公布(见附件)。如有意见建议请在11月30日前向镇海区经信局节能科书面反馈。联系人:马老师,地址:镇海区民和路569号区行政中心D1幢115室,电话:86276687,邮箱1278630663@qq.com。
附件1.doc(镇海区工业领域鼓励发展产业清单)
附件2.doc(镇海区工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清单)
附件3.doc(镇海区工业领域控制发展产业清单)
附件4.doc(镇海区工业领域禁止发展产业清单)
附件5.doc(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值表)
附件6.docx(镇海区(主城区)环境功能区管控措施及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