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综合市场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因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综合市场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综合市场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银店路,西至329国道,南至商场路,北至骆驼棚改B1地块。本项目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7197平方米,非住宅201家。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综合市场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骆驼棚户区改造综合市场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骆驼棚户区改造综合市场地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骆驼棚户区改造综合市场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银店路,西至329国道,南至商场路,北至骆驼棚改B1地块。具体幢号如下:综合市场1幢、综合市场2幢、综合市场3幢、综合市场4幢、综合市场5幢、综合市场6幢、综合市场7幢、综合市场8幢、综合市场9幢、综合市场10幢、综合市场11幢、综合市场12幢。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197平方米,涉及非住宅201家。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5〕75号)、《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六、商业用房补偿方案
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案如下:
(一)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商业用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8年5月10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比准案例房地产设定为钢混三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3.7米,房屋进深7.5米,使用年限为25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综合市场一层商业用房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696元/平方米。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比准案例房地产设定为钢混三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二层,层高3.3米,房屋进深7.5米,使用年限为25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综合市场二层商业用房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5109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货币补偿补助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新综合市场。
(2)产权调换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以2018年5月10日为预评估时点,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新综合市场一层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8266元/平方米,新综合市场二层商业用房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662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七、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如补偿协议生效的,再给予一定时间的续签期,具体续签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签约情况确定,另行公告。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