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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 09- 30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0-2017-0003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根据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镇海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47号)要求,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我区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为核心,巩固完善食盐专营,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加快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全区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控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以全区现有1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为上限,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食盐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3.完善食盐生产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允许食盐生产定点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鼓励跨省经营。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鼓励在省内跨区经营。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服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1.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区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区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要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我区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

2.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我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对非碘盐的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要根据我省确定的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的碘营养状况。(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3.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依托食盐生产企业现有具备的仓储条件,配合市政府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实施动态储备。企业储备量不低于该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

5.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严格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有明确标识。加快建设全区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1.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区经信局是区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区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业行业发展稳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在改革过渡期内,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责任单位:区编办、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区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严格落实浙江省工业盐管理相关规定。工业盐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尽快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区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区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宣传盐业体制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区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健全相关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的盐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的修订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实际的配套实施细则。落实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政策,抓紧研究制定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制度,促进盐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有序推进改革。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全区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并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等必要保障。2017年12月31日前全区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在过渡期内,可暂保留盐务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委托盐务管理机构实施。同时,要及时根据我区盐业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食盐市场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我区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区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方案自发布之后30日起施行。

附件:镇海区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镇海区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向华

副组长:朱作东  区政府办

    宋  琪  区经信局

    胡荣章    区发改局

成 员:盛伟刚    区发改局

俞亚杰    区经信局

余 坚    区编委办

龚建波    区公安分局

陈 晓    区财政局

王伟文    区农业局

王华君    区商务局

黄建华    区卫生计生局

嵇 灵    区市场监管局

吴宏元    区法制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宋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俞亚杰、盛伟刚、嵇灵、王华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镇政发〔2017〕44号(关于印发镇海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镇海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