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7- 08- 22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7-0006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镇海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国发〔2011〕3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精神,根据《镇海区“十三五”生态环保规划》(镇政办发〔2016〕138号)有关要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绿色发展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专业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坚持监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立足实际,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形成多方协同运作机制,保障环境安全。

工作目标:紧密围绕推进“五水共治”、建设“美丽镇海”的长期任务,按照“政策领航、服务创新、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参保企业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污染责任认定、损害鉴定、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增强环境风险控制能力。力争到2020年,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实现环污险全覆盖,并实现市场化运作。

一、分类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一)突出重点,高风险行业先行推进。根据地域特征、产业分布,结合行业特点、风险概率,先行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企业、涉重金属产生及排放企业、省重点监控固废企业以及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高环境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鼓励引导,逐步扩大实施行业范围。以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从政策层面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批推进,分段落实,并逐步扩大投保范围,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提高我区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二、合理定约,科学制定保险险种

(三)精准测算,原则框定基本险种。保险公司应在精算的基础上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险,并将以下情形列入基本险赔偿范围:

1.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

2.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监测、修复发生的必要的费用;

3.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4.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损失评估费、调查取证等相关必要费用。

(四)加强沟通,灵活设立附加险种。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企业的沟通,视企业各自情况增加附加险,如自有场地清污费用、雇员责任、自然灾害责任、盗窃、抢劫污染责任等,并设置若干险档,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并作出相应的约定。 

三、推陈出新,持续优化承保模式

(五)设立过渡期限,实施政策引导。2016-2017年底为过渡期,期间实行共保经营,现有的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共保体负责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由首席承保人统一为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和理赔服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过渡期内,区财政部门按照保费的20%比例对投保企业进行财政补贴。过渡期后,政府从政策层面引导企业环污险投保逐步向市场过渡,由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投保,形成适度竞争。

(六)合理设定条款,推行浮动费率。保险公司执行由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宁波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环境风险等级、环保安全设施等确定,并设定相应的行业类别调整系数,环保安全设施调整系数,环保安全等级调整系数以及费率浮动系数。共保体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投保企业上一年度出险理赔情况、守法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及环境信用评级情况进行浮动,对于发生过理赔的企业,损失经验系数按上年的系数上浮30%设定,对未发生出险理赔的企业使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宁波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低费率。

四、建立机制,长效推进环污险

(七)鼓励投保。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在环境管理政策上给予支持,在环境监管、信用评定、环保核查、排污许可证核发、绿色信贷、环保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等方面采取扶持措施,给予优惠待遇,优先解决企业的问题和需求,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和压力。

(八)加强管理。对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未按要求参加的企业,要强化监管和引导:

1.环境行为评色管理中不得评为“绿色”,不得推荐为“环保模范(绿色)单位”等先进称号;

2.不得享受环保专项资金政策;

3.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信贷支持;

4.在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或环境行为证明中出具环境风险控制缺乏保险说明。

五、明确任务,落实政府企业责任

(九)明确政府引领。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勘察、定损和理赔,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府补助政策。

区金融办应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中适应市场和管理的要求,突破成规、大胆创新,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核,监督保险公司市场运营及服务质量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政策资金,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资金。

区各相关部门应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企业各项业务办理审查内容,督促企业落实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企业的风险防控意识,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加以督促落实。

(十)强化企业实施。保险公司应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专业水平,科学拟定费率,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要组建或聘请第三方专业团队,做好参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加强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尤其要强化事前的风险评估服务,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和投保意识,并为参保企业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或服务。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做好承保和出险理赔服务,实行预赔付款制度,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积极开发更多保险产品,可通过增设附加险的形式,满足企业在各个领域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要求。

投保企业应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环境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环境风险评估整改意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纳入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建立风险源信息和管理台账,形成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预防能力。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22日起施行。

镇政办发〔2017〕132号(关于印发镇海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镇海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