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证合一”存量换证户联合办理的通知
各位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将于2017年底结束,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号召,切实践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存量换证工作顺利开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现针对“五证合一”存量换证户提供联合办理服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已办理税务登记尚未办理“五证合一”换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办理时间: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三、办理流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办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五证合一”专窗。
(2)报送资料: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电子表格可至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
2.营业执照、国地税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社保证原件[原件如遗失需报送市级以上(含)公开发行报刊刊登的遗失公告]。
(二)税务部门
(1)办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地税五证合一存量换证联办专窗(88-91号)。
(2)报送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3.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4.五证合一证照原件、U盘;
5.公章。
四、注意事项
(一)办理换证事项前期准备:
1.尚未开具发票处理:防伪税控系统尚未开具发票可选择发票退回或空白作废;通用机打发票可空白作废;
2.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上传全部发票电子开具信息;
3.完成当期发票抄报;
4.建议一般纳税人完成已收受发票的认证;建议对已知需冲红的原开具发票进行冲红。
(二)办理换证事项后续事项:
1.重新签订银税三方协议,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后期申报过程中注意核对进销项数据准确性,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五、联系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86291938
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86612366
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镇海区国家税务局
镇海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