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醒:谨记灯头让灯尾 莫让事故再发生

发布日期:2017-03-28 08:22 来源:中国镇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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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本次事故示意图。(武亚东 绘)

  近日,在雄镇路与庆标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是由于处于灯头的小轿车未避让处于灯尾的电动车通过而发生。

  根据现场监控显示,当日11点30分左右,一辆电动车沿庆标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雄镇路庆标路路口时,电动车行驶方向的绿灯已闪烁,电动车驾驶员为了抢灯尾通过路口,匆匆驶入即将通过时,与一辆沿雄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的小轿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被撞翻在地。随后小轿车司机报警,接到报警后,区交警大队庄市中队民警赶往现场处理。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交警还原了事情的经过,“事故发生时,电动车行驶方向刚由绿灯变红灯,处于灯尾状态,而小轿车行驶方向信号灯由红灯变为绿灯,处于灯头位置,根据灯头让灯尾原则,应该是小轿车让电动车优先通过。”最终交警判定,此次事故中,小轿车负主要责任,电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那么什么是灯头让灯尾呢?据交警介绍:“就是指当你在红灯变为绿灯后准备起步时,但路口还有变灯前未驶离的车辆,根据先进入交叉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通过权原则,你应该让路口横向车辆先行。”

  交警提醒,在信号灯转变绿灯时,司机通过停止线时,应该谨慎慢行,无论处于灯头还是灯尾,互相避让,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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