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注民生、解难创优工作,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构建和谐镇海,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11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52号)规定,现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15日。
二、申报地点
城镇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引进人才,先到镇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慈海南路1230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开具引进人才证明,再到所在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先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积分受理窗口申请积分,再去流管办(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A2-708)申请公租房。
三、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其住房情况必须满足:在宁波市区(包括镇海、北仑、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满一年以上;
3.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4.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936元(中等偏下收入应大于等于30936元,小于51560元)。
(二)引进人才。单位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为我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包括以下三类对象: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2已实行人事代理的本科生或具有中级(含技师)职称人员;3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其他人才)
2.已与区属企业(区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引进人才不能同时享受各类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三)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镇海区公安分局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在镇海区居住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区流管办认定,综合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区流管办根据实际申请情况认定)。
四、申报所需资料
申请家庭应当以户主或未婚单身居民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持共性申请资料和专项申请资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共性申请资料:
1.家庭人口现住房情况证明资料。以下申请对象,应同时提供: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2)无房户,家庭必须出具无房承诺书;非镇海户籍且为农业常住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相应证明;非镇海户籍且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2.身份证和户口本,申请人及配偶关系人(父母、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4.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须提供住房补贴审批表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的说明,内容包括自有房屋、汽车、股票、国债等财产(申请人签字盖章);
6.根据《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可加分的相应证明;
7.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专项申请资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供:
(1)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征收(拆迁)单位盖章];
(2)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成员总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按照《镇海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镇政办发〔2012〕184号)相关规定,以单位及区民政部门核定盖章为准。
①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需详细提供收入清单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②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需详细提供收入清单并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③申请家庭成员属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详细提供收入清单并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并由区民政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提供最近一年车辆商业保险单,无保险单的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2.引进人才,应提供:
(1)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报表等;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
(5)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证明;
(6)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
(1)近三年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流动人口相关证明;
(2)根据《关于镇海区流动人口梯度化政策体系指导意见》中的流动人口综合积分评价标准(试行)积分认定所需的材料(详见《今日镇海》报近期相关报道或“新镇海人之家”微信公众平台);
(3)区流管办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
五、事实申报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住房、收入、户籍、人口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租赁补贴的个人,记入住房保障失信档案,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租赁补贴,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租赁资格: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
骆驼街道东邑阳光小区和蛟川街道古塘阳光小区。
七、公共租赁房年审
每年11月集中申请的家庭(包括申请互换的家庭),在第二年11月进行年审。其他按照常态化申请时间申请的家庭,在第二年相应时间段实行年审。年审时需提供相应材料。
注:1、镇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86275391
2、镇海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乐老师,联系电话:86282592
镇海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