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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 12- 18 浏览量:

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0-2017-0005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宁波“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和落实“中国制造2025”镇海行动方案,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7〕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从大力培育新型产业体系、加快实施智能制造工程、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鼓励产业园发展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着力巩固提升绿色石化、装备制造、纺织服装三大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以工业创意设计为代表的生产性服务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全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一、大力培育新型产业体系

1.鼓励引进高端智能制造及创新项目(平台)。按照“产城融合、创新驱动、人才支撑”理念,以中官路创业创新大街、宁波市国家大学科技园、新城商务楼宇为主要载体,鼓励引进科技创新、智能经济等高端智能制造项目,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项目(平台),给予“一企一策”的综合扶持政策。设立“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基金,对六大重点细分行业的优质企业、重点项目给予引导扶持。

2.鼓励投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经评审认定属于“3+5”产业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指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给予10%的分类补助。其中,智能装备、智能电子、智能电器、石墨烯产业项目最高补助800万元,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中的其他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对租用闲置厂房实施符合我区“3+5”产业导向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实际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8%、最高300万元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给予区级新增部分60%奖励。

二、加快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3.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实施智能化改造“511”工程,三年内(2017-2019年),实现全区500余家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100家工业企业实施生产线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建设10家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

对经评审列入我区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化工厂项目,对其软性投入部分(技术服务费、工程设计费、软件费等)按照实际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其直接生产设备投入(指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给予15%以内、最高500万元补助。对重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4.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经评审列入我区重点产业技改项目年度计划且实际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8%、最高300万元补助。

5.鼓励开发智能(高端)装备(产品)、智能首台(套)产品。对评为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级)首台(套)产品、国内首台(套)产品,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40万、8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智能装备(产品)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6.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对注册在我区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为区内制造业企业提供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服务,其年度工程服务收入(工程服务收入按其与我区制造业企业实际发生的财务数为准,下同)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收入给予1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工程服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已享受招商引资“一企一策”政策的除外)

7.鼓励企业实施“制造业+互联网”工程。推进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对实际投入(设备、仪器和软件)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补助。

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围绕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远程监控运用维护等重点领域,对经评审列入我区的服务型制造业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管理改造。实施工业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发展工程,对经评审列入我区重点“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的,按投入给予30%以内补助;对首次列入市级及以上的“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贯标试点企业,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对首次列入省、市、区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8.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9.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以及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市级制造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实施区“领头(大企业)、领军(行业小巨人企业)、领跑(高成长企业)”企业培育计划。对区领头培育企业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全额奖励;对区领军和领跑培育企业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12%以上部分全额奖励。(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上述各类重点培育企业(含市级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培育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标准上浮20%。

10.开展绿色企业(工厂)创建。鼓励企业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原则分类创建绿色工厂,对经评审认定为区级绿色企业(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级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11.鼓励建设创新载体。鼓励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紧固件、轴承、液压马达等重点优势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学研中心)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新认定的省和市企业研究院,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鼓励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建设。围绕我区重点优势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搭建科技金融、研发设计、检测检验、信息管理、交易结算等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投资额(检测仪器、设备、技术及软件)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服务平台(机构)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检测检验、先进制造模式推广、科技成果评价等精准服务,且年度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80%奖励。

12.推进行业技术突破和科技创新。支持围绕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研发攻关,对技术成果在区内推广共享、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制造业企业项目科技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3.培育扶持创新型企业。鼓励中小制造业企业依靠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发展壮大,每年认定若干家区科技进步示范企业,并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具体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培养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积极发挥技术经纪人作用,对经镇海科技市场备案的技术经纪人,促成科技成果向区内企业转化的,经认定, 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具体分档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5.开展百名企业总裁素质提升工程。分批组织全区100家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的总裁(董事长、总经理)赴知名高校参加企业总裁高级研修班,切实提升企业家的管理、文化等综合素质。培训费用由区承担,住宿费、交通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16.开展“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依托职业学校、科研院所、高校等教育资源优势,开展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数控机床、机器人控制等紧缺工种培训,每年培训人次不少于300人次,培训费用补助50%。鼓励制造业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订单式合作培育人才,对合作培养人才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最高50万元补助。

17.开展企业专项评价诊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制造业重点企业开展两化融合、智能化改造、科技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等专项评价诊断。

五、鼓励产业园发展

18.支持创业创新产业园建设。鼓励特色产业园、智能经济产业园等创业创新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获评为市级以上各类创业创新产业园区的,按照场地面积、入驻企业数量、服务管理能力等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链条孵化模式。对新列入市、省、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30万、50万晋级补差奖励。

六、附则

19.石化行业企业梯队培育政策另行商定。

20.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自领取末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迁移注册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另有资金兑现条件的,就高约定兑现条件。

21.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22.设定奖补门槛,集中力量树强扶优。按相关扶持政策核定的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3万元的,不予奖补。

23.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24.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除第2条、3条、4条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奖励视同配套,其他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助,本政策另有说明的除外。

25.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和公示,监督受扶持主体履行各项义务,并在年末围绕财政资金投入、受扶持行业发展、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关键环节,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绩效报告。

26.本政策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涉及市级相关政策条款的,按市级政策规定日期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补助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

镇政发〔2017〕53号(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doc

政策解读 《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