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16-113780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16〕136号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成文日期: | 2016-09-13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16-0011 |
关于开展镇海区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工程,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扶助力度,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关爱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体系,逐步形成集救助、扶持、保障为一体的独生子女家庭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探索保险创新,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抵御意外风险和养老保障的能力。
(二)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通过整体统筹的方式,兼顾当前救助与长期保障,推行“保险+基金”的综合性管理模式,为特定人群提供人身安全保障,为特殊人员提供老年护理保障。
(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布、群众参与、逐级审核、公布举报电话和接受社会监督等工作方法,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四)坚持统筹兼顾、逐步完善的原则。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工程是一项全新的探索,采用边实施、边完善的方式分步推进,通过试运行阶段数据经验积累,逐步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集救助、扶持、保障为一体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机制。
三、实施内容及工作步骤
(一)实施内容
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列入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范围的对象,提供人身综合保险、老年日常照护金、老年特殊照护保险基金三方面保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二)工作步骤
1.准备发动阶段(2016年7-8月)。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经办服务机构及服务内容,开展目标人群调查摸底,组织业务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9-12月)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释,组织开展目标人群资格确认,建立老年照护基金,并由经办机构提供各保障项目的服务。
3.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月-2月)对经办机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总结经验,查找差距,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是我区一项重要的民生关爱实事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群众期盼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尽职尽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区卫生计生局要主动做好牵头协调和保障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金融办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监督工作;公安、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要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组织,镇(街道 )主要领导是实施本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施“一票否决”。要准确把握保障对象的确认条件,严格遵循保障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格确认在“阳光”下规范操作。
(三)强化宣传服务。各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入户发放宣传资料、讲解保险知识等方式,让保障对象熟悉保险内容、理赔条件和理赔程序。同时,要关心参保对象的生活,及时了解出险情况,积极帮助出险对象申请理赔,确保其获取保险权益。要加强与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合作,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尽可能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参与,确保好事办好。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发展评价和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经办机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保障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镇海区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3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