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换车标或惹麻烦 交警部门:属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6-08-26 08:41 来源:镇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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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喜欢给爱车“装潢”的也大有人在。贴个车窗膜、加个装饰条,原本都是无可厚非的小事,但有部分“好面子”的市民却动起了改装的歪脑筋。

  记者了解到,有市民通过淘宝购买或是到汽车修理店花上个几十几百元,换个车标、改个轮毂、加个大包围……一款十几万的普通车型,改装后变身为几十万的豪车。看起来很拉风,似乎占到了便宜,但车管部门表示,私自改装车辆是违法行为,哪怕只是私换个车标,也是不允许的,一经查处,都将按照《机动车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市民看法:不支持私换车标

  8月初,宁波余姚一车主将自家的“比亚迪”汽车车标私换为“雷克萨斯”,在上路时被交警查获,其被勒令立即拆除车上所有的“雷克萨斯”标志,并恢复原有车标。据该车主解释,他只是为了好玩,同时看起来风光一些,才找汽修店改装的,根本就没有考虑到会涉及违法违规。

  对于汽车车标改装,市民们如何看待?

  大众的车标变身“小恶魔”,拿着一把叉子,神气活现;马自达的车标贴上了“天使之翼”套装,还有很多车主给车标“戴”上一只耳机、“踩”上几个脚印……8月25日,记者走访了我区招宝广场、明海商业广场等周边停车量相对密集的几条主干道,发现给车标外围“套上”靓丽、个性十足装饰的并不少见,但未发现有明显给爱车换车标以实现“升级换代”的现象。区车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近期的各项相关检查中,并未发现有本地车辆涉及非法改装的。

  “这个金属贴片是我在淘宝网上买的,很便宜,只要6元多。”家住庄市街道的市民郑女士将自己的别克车标变成了张牙舞爪的“螃蟹”形状,她表示贴上后感觉车子活泼了许多。“贴个车标贴,只是起个装饰作用,好看而已。”在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理解装饰车标的行为,但对于那些把原本的车标抠掉,换上豪车车标的行为,则认为是太过虚荣,不予支持。

  记者调查:2小时换一整套车标

  更换车标麻烦吗?其整体成本多少?记者随即走访了我区多家汽修店。

  在招宝山街道城河东路附近的一处汽修店,得知记者前来咨询车标更换一事,老板比较谨慎,表示各品牌的车标是有一些,但是只能更换同品牌的车标。“都是有规定的,不能随便帮车主更换,抓到了是要罚钱的。”该老板拒绝了记者要求。

  随后记者来到了位于庄市街道宁大步行街附近的一家汽配店,对于更换车标,这名店主“敞亮”不少。据该店主介绍,由于在学校附近,目前来店里更换车标的车主以学生等年轻人居多,有的图好玩,也有的是因为面子。

  丰田、宝马、捷豹……在柜台里,记者看到了多款不同品牌的车标。“现在市场上的许多车型外观都很相似,只要改得到位,粗一眼看来根本分不清楚真假。”该店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起了不同车型的不同改装方式,比如某款长安小型轿车,可以改装成宝马迷你型轿车或是奔驰下属品牌SMART,比亚迪F3能改成丰田卡罗拉,比亚迪S6可改装为雷克萨斯,普通SUV也可改装成丰田霸道越野车、奔驰等。工作人员也表示,不同车型改法都不一样,如果车子外形不是非常相似,光改标是肯定不像的,得改装全套,车灯、前后保险杠、轮毂、方向盘这几处都要换。

  “有喜欢的车标、外包围,你可以自己网上买来到我这安装,就收你人工费,如果整套都在我这购买,可以免人工费。”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同车型的安装难易程度不同,但一般都可在2小时内完成,如果只是单纯换车标,花上几十元钱,十几分钟就能搞定。

  相关部门:更换车标行为违法

  “更换车标或是在车标上贴膜,都属于非法改装车辆,在车辆年检时是通不过的。”区车管所艾警官告诉记者,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是不许变更的。

  新车在登记上牌时,车管部门会拍摄新车照片制作成行驶证,目的便是从源头把好关,严防车辆在以后被私自改装。“当然,若切实需要改装的车主,可先到车管所申请备案,才能改装。”艾警官表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更换车架的,需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

  “私自改装车标的车主,一旦被查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责令恢复或者补办变更登记,并处20-200元罚款。”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车主擅自更换汽车标志的,会造成与在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品牌不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很难判断车辆的真实品牌,这将给事故的后续处理带来麻烦。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于更改车辆车标的情况,一旦车辆发生事故,更改车辆商标的车主还要面对保险不作赔付的后果。中国人保财险镇海分公司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因为更改了车标,会造成被保险的机动车与行驶证照片不一致,对此,万一发生事故,商业险部分可能将不作赔付。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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