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6- 08- 23 浏览量:

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6-0007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镇海区第三次旅游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基金支持旅游项目开发,规范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假日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镇政发〔2015〕19号)文件要求,特提出如下扶持办法。

一、支持旅游开发建设

1.支持旅游规划编制。通过评审的景区规划和专项旅游规划,可按其规划编制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通过验收的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观景平台、景观灯、信息化建设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促进旅游产业融合。户外运动、休闲农(渔)业、主题街区、游艇等休闲旅游设施及工业、文化、体育、生态、养老养生等休闲旅游基地,可按其旅游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旅游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旅游产业基金扶持。

4.扶持民宿(客栈)发展。重点旅游镇(街道)发展民宿(客栈),单个民宿(客栈)床位10张以上的,或行政村(社区)民宿(客栈)床位50张以上的,可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2000元的补助;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精品民宿(客栈),可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精品民宿(客栈),可给予旅游产业基金扶持。

二、促进旅游品质提升

5.鼓励景区品牌创建。获评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评市、省、国家级各类综合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获评市、省、国家级各类专项旅游基地(景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特色小镇、旅游特色村等休闲旅游品牌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6.鼓励饭店品牌创建。获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获评市三花、四花、五花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市三叶、四叶、五叶级特色客栈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获评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7.鼓励旅行社品牌提升。获评省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区内旅游电子商务公司,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给予10万元奖励。

8.促进人才队伍建设。获评饭店“金钥匙”的旅游人才,给予3000元/年的补助。持有中级、高级(外语)导游证的导游,且年带团在20次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元/年、2000元/年的补助。旅游企业人员参加区旅游局推荐的行业培训,给予培训费用50%的补助;获区级技能比赛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200元奖励;获市、省、国家技能比赛奖项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元、5000元、8000元奖励。

三、鼓励旅游市场开拓

9.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旅行社年购买景区门票1万元以上的,可按购票费用的20%给予奖励,年购买景区门票15万元以上的,可按购票费用的25%给予奖励。旅行社游客入住旅游饭店(民宿),年客房数500间·天以上的,可给予15元/间·天奖励,年客房数1000间·天以上的,可给予20元/间·天奖励,其中入住四星级以上饭店(五花、五叶、金鼎及I类旅游饭店)的,再给予20元/间·天奖励;境外游客入住的,再给予20元/间·天奖励。镇海本地旅行社购买景区门票,再给予购票费用5%奖励;引进游客住宿,再给予5元/间·天奖励。

10.鼓励电商引进游客。电商平台推广销售镇海旅游产品,年销售景区门票10万元以上的,可按销售额的20%给予下年度广告投放;年销售旅游饭店(民宿)住宿50万元以上的,可按销售额的5%给予下年度广告投放。

11.支持旅游企业营销。旅游企业参加旅游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旅游企业组织旅游推介会、开发旅游宣传品,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可按其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重点旅游节庆活动,可按其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不超过50万元;旅游节庆活动获得区级及以上奖项的,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开通镇海散客专线,可给予其前10个班次的经费补助,省内线路补助1000元/次,省外线路补助1500元/次;组织自驾游、摄影、房车、体育、研学、会奖等主题旅游团队,可按其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旅游景区年门票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可按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

12.促进旅游商品开发。鼓励企业研发销售旅游商品,可按年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商品补助不超过10万元。旅游商品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的,给予2万元奖励。

13.支持旅游惠民合作。旅游企业根据旅游惠民和旅游区域合作要求开展活动,可按年实际优惠金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5万元。

四、附则

14.本办法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申报项目予以优先奖励或补助,列入信用黑名单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不予奖励或补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区内相关政策奖励。

15.本办法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3〕147号)“鼓励发展旅游业”该条块内容和《镇海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镇旅〔2014〕10号)文件等有关旅游奖励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镇政办发〔2016〕114号(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图解 图解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