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8243994/2016-2253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6-08-12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区房屋征收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15 10:30 来源:区房屋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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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镇政发〔2016〕27号),决定征收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北至荣骆路、南至中大河、西至三五路、东至骆驼中学。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002平方米,其中住宅约8907平方米、非住宅约3095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59户,其中住宅147户、非住宅1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住宅为50天,非住宅为6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住宅60天,非住宅6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附件: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H3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北至荣骆路、南至中大河、西至三五路、东至骆驼中学。具体门牌号:骆驼街道前田央,前田央1号,前田央4号,前田秧11号,骆驼前田央16号,骆驼前田央18号,前田央22号,前田央27号,前田秧弄30号,骆驼庙西前田央30-1号,前田央35号,前田央38号,前田央40号,前田央48号,前田央50号,前田央132号;后田央2号,后田央弄26号,骆驼庙西后田央28号,后田央弄34号,后田央36号,后田央37号;荣骆路14号,荣骆路39号,荣骆路173号,荣骆路175号,骆驼荣骆路213号,骆驼荣骆路225号,荣骆路239号,骆驼街道荣骆路240弄,荣骆路282号,荣骆路288号,荣骆路296号,荣骆路298号,荣骆路312-330号,荣骆路340弄,骆驼街道荣骆路330号,荣骆路362弄2号;骆驼庙西路,庙西路3号,庙西路5号,庙西路6号,庙西路9号,庙西路11号,庙西路12号,庙西路13号,庙西路15号,庙西路16号,庙西路18号,庙西路19号,庙西路21号,庙西路22号,庙西路23号,庙西路24号,庙西路25号,庙西路26号,庙西路27号,庙西路28号,庙西路29号,庙西路31号,庙西路37号,庙西路39号,庙西路42号,庙西路43号,庙西路44-1号,庙西路44-2号,庙西路45号,庙西路48号,庙西路49号;庙前路36号;刘家弄1号,刘家弄2号,刘家弄5号,刘家弄6号,刘家弄8号,刘家弄9号,庙西路刘家弄10号;骆驼镇骆路23号、骆驼镇骆路35号,镇骆路39号;马家桥8号,马家桥路15号;荣吉路290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002平方米,其中住宅约8907平方米、非住宅约3095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59户,其中住宅147户、非住宅12户。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特殊情况除外)。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680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现房:盛世华庭安置小区和万宝公馆居住小区剩余房源,期房:碧水莲晴四期安置小区或H3安置地块,套型齐全。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钢混三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0年,内部无装修,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盛世华庭安置小区为7500元/平方米,万宝公馆居住小区为5500元/平方米,碧水莲晴四期安置小区为7500元/平方米,H3安置地块为82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处理。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面积的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该补助面积部分不超过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3)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4)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超过24个月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将按规定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商业、办公用房补偿方案 

    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办公用房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

  (一)商业、办公用房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商业用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三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4.5米,临街深度15米,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沿荣骆路(西至三五路东至骆驼中学)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7000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办公用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三等结构,层高3.3米,层次五层以下,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办公国有出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办公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①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②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2。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2.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H3地块就地安置。 

  (2)产权调换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以2016年4月15日为预评估时点,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三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使用年限为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沿荣骆路(西至三五路东至骆驼中学)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87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2。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八、工业、仓储用房补偿方案 

  工业、仓储用房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土地),产权调换用房(土地)和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三)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1。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五)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九、奖励标准 

  (一)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十、其他事项 

  (一)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如补偿协议生效的,再给予一定时间的续签期,具体续签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签约情况确定,另行公告。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十二、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住宅为50天,非住宅为6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住宅60天,非住宅6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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