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243994/2016-225311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6-06-23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征求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D1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D1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D1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算。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请于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到骆驼街道棚改办〔地址:骆驼街道荣骆路298号(原东邑村办公楼),联系人:徐寅超,联系电话:86575601〕,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D1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D1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D1地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D1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北至荣骆路、南至中大河、西至银店弄、东至方景和弄(除银店弄小区外)。具体门牌号:荣骆路75号2幢,荣骆路77号3幢,荣骆路5号楼,荣骆路13号,荣骆路100号,荣骆路118号,荣骆路120号,荣骆路122号,荣骆路136号,荣骆路153号,荣骆路170号,荣骆路208号,荣骆路222号;方景和弄2号,方景和弄4号,方景和弄6号,方景和弄8号,方景和弄10号,方景和弄16号,方景和弄18号,方景和弄26号,方景和弄28号,方景和弄30号,方景和弄32号,方景和弄34号,方景和弄36号,方景和弄38号,方景和弄40号,方景和弄42号,方景和弄44号,方景和弄46号,方景和弄50号,方景和弄52号,方景和弄54号;成道弄1号,成道弄2号,成道弄3号,成道弄6号,成道弄7号,成道弄8号,成道弄10号,成道门头12号,成道弄13号,成道弄14,成道弄16号,成道弄20号,成道弄22号,成道弄24号,成道弄26号,成道弄28号,成道弄30号,成道弄32号,成道弄36号,成道弄38号;对桥弄,对桥弄1号,对桥弄2号,对桥弄4号,对桥弄5号,对桥弄6号,对桥弄9号,对桥弄11号,对桥弄12号,对桥弄13号,对桥弄14号,对桥弄15号,对桥弄16号,对桥弄17号,对桥弄18号,对桥弄19号,对桥弄20号,对桥弄21号,对桥弄22号,对桥弄23号,对桥弄24号,对桥弄25号,对桥弄26号,对桥弄28号,对桥弄29号,对桥弄30号,对桥弄31号,对桥弄32号,对桥弄33号,对桥弄34号,对桥弄35号,对桥弄37号,对桥弄38号,对桥弄39号,对桥弄40号,对桥弄41号;张家弄1号,张家弄3号,张家弄7号,张家弄8号,张家弄9号,张家弄10号,张家弄11号,张家弄14号,张家弄13号—15号,张家弄16号,张家弄17号,张家弄18号,张家弄19号,张家弄20号,张家弄21号,张家弄22号,张家弄23号,张家弄24号,张家弄25号,张家弄26号,张家弄27号,张家弄28号,张家弄29号,张家弄31号,张家弄32号,张家弄33号,张家弄34号,张家弄35号,张家弄36号,张家弄37号,张家弄38号,张家弄39号,张家弄40号,张家弄41号,张家弄42号,张家弄43号,张家弄44号,张家弄45号,张家弄46号,张家弄47号,张家弄49号,张家弄51号,张家弄53号,张家弄55号,张家弄56号,张家弄57号,张家弄59号,张家弄61号,张家弄63号,张家弄65号,张家弄67号,张家弄69-71号,张家弄73号,张家弄81号,张家弄83号,张家弄85号,张家弄89号;大庙弄6号楼,大庙弄7号楼,大庙弄8幢,大庙弄2号,大庙弄21号,大庙弄23号,大庙弄25号,大庙弄27号,大庙弄29号,大庙弄31号,大庙弄47号,大庙弄49号,大庙弄51号,大庙弄53号,大庙弄55号,大庙弄57号,大庙弄59号,大庙弄61号,大庙弄65号,大庙弄67号;傅家弄1号,傅家弄2号,傅家弄3号,傅家弄4号,傅家弄5号,傅家弄6号,傅家弄7号,傅家弄8号,傅家弄9号,傅家弄10号,傅家弄12号,傅家弄13号,傅家弄16号,傅家弄18号,傅家弄20号,傅家弄21号,傅家弄22号,傅家弄24号,傅家弄25号,傅家弄26号,傅家弄27号,傅家弄28号,傅家弄31号,傅家弄32号,傅家弄33号,傅家弄34号,傅家弄35号,傅家弄36号,傅家弄37号,傅家弄38号,傅家弄39号,傅家弄40号,傅家弄41号;二选区西巴弄;瓦墙28号;骆驼中街,中街32号,中街33号,骆驼中街34号,骆驼中街35路,骆驼中街36,骆驼中街38号;镇骆路路5号楼,镇骆路2号楼;银店弄(小区)1-1~1-14,银店路113-115号;菜场南路2号楼,菜场南路4幢,菜场南路4号,菜场南路8号;骆驼老街40,骆驼老街,东街老药店;骆驼街23号,骆驼街32号,骆驼街34,35号,骆驼街39号,骆驼街45,45号,骆驼街47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6260平方米,其中住宅约27159平方米、非住宅约9101平方米;涉及总户数493户,其中住宅405户、非住宅88户。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680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现房:盛世华庭安置小区剩余房源,期房:碧水莲晴四期安置小区或H3安置地块,套型齐全。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钢混三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0年,内部无装修,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盛世华庭安置小区为7500元/平方米,碧水莲晴四期安置小区为7500元/平方米,H3安置地块为82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处理。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面积的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该补助面积部分不超过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3)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4)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超过24个月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将按规定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商业、办公用房补偿方案
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办公用房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
(一)商业、办公用房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商业用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三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4.5米,临街深度15米,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沿荣骆路(西至银店弄东至大庙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2000元/平方米,沿荣骆路(西到大庙弄东至方景和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0000元/平方米,沿大庙弄(北至荣骆路南至老街)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5000元/平方米,沿老街(西至大庙弄东至方景和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5000元/平方米,沿菜场路(北至荣骆路南至银店弄小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2000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办公用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三等结构,层高3.3米,层次五层以下,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办公国有出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5000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办公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①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②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2。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①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②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D1地块就地安置。
(2)产权调换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以2016年4月15日为预评估时点,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三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使用年限为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沿荣骆路(西至银店弄东至大庙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5200元/平方米,沿荣骆路(西到大庙弄东至方景和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2000元/平方米,沿大庙弄(北至荣骆路南至老街)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6500元/平方米,沿老街(西至大庙弄东至方景和弄)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6500元/平方米,沿菜场路(北至荣骆路南至银店弄小区)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52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2。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八、工业、仓储用房补偿方案
工业、仓储用房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土地),产权调换用房(土地)和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三)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1。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五)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九、奖励标准
(一)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十、其他事项
(一)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如补偿协议生效的,再给予一定时间的续签期,具体续签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签约情况确定,另行公告。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十二、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住宅为90天,非住宅为12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住宅90天,非住宅1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