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132/2016-102157 主题分类: 综合类
成文日期: 2016-06-02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镇海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6-0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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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各停车场建设、运营及管理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和《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本通知适用于镇海辖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除大型货车停车场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放开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

(一)住宅小区停车;

(二)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凭城管部门经营备案手续、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停车场地平面图、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准手续。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到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公布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合法诚信经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八、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公共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九、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放开后,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之前在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合同、停车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有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收取停车费应征求业主意见。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执行。原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镇海区实施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镇海区物价局

镇海区城管局

镇海区公安分局

2016年6月2日

文件:关于镇海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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