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施行
记者从区住建局获悉,从1日开始,《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题——群租问题有法可依了。
《规定》明确,出租房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统称为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原始设计为餐厅、阳台、架空层、车库等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违反这些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指出,居住房屋租赁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其中,五类房屋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将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出租人的出租房属于违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对规范管理有了更高要求: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出租人也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若出租人未履行上述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也明确了房屋租赁相关主体的责任。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反房屋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