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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 11- 10 浏览量:

关于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6-0016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区“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工作,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打造“浙江制造”品牌是以标准和认证为抓手,通过高标准的运用实施来引领高品质发展,对符合要求的浙江产品进行“浙江制造”认证,并授权使用“浙江制造”品牌标志。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是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质量效益提升和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我区制造业总体仍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存在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品牌企业数量少、品牌知名度低等问题。开展“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是开展“质量强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对进一步增强我区企业的品牌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在优势产业中形成一定数量品质卓越,自主创新、带动性大、占据国内市场话语权,比肩国际先进水平的“浙江制造”品牌。

--积极引导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制造业“单打冠军”、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开展“浙江制造”品牌建设。

--积极引导相关试点行业、企业参与制订“浙江制造”产品认证标准。

--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率先列入“浙江制造”认证目录。

--重点培育试点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比率达到100%,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100%,“浙江制造”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标准创新能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立足于高标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的协同作用,努力参与“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研制工作。“浙江制造”产品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率先抢占创新成果和关键技术标准话语权,提升镇海制造产品的竞争力。 (责任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

(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的质量管理是“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作用,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培育企业全面导入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其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的标杆作用。强化“浙江制造”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强化培训,提升产业工人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

(三)培育“浙江制造”品牌。梳理出一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水平的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按照梯度培育、逐年推进。加强对培育企业的教育培训和指导帮扶,引导和鼓励达标企业积极参加“浙江制造”认证,使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以产业为重点,推进“浙江制造”试点县(市)、区建设。(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石化区经发局)

(四)加强自主创新工作。自主创新是“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必要条件,要积极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培育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战略及实施计划,按照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研究院的要求,建立企业科技研发机构。积极鼓励“浙江制造”品牌培育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年科技研发投入随营业收入增长而同比增长。(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五)落实产业协同发展。积极发挥“浙江制造”产品生产企业对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生产等现代制造模式的运用,有效带动产业标准、产品、工艺及技术的进步,鼓励区内企业主动建立互利共赢的供应商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

(六)完善“浙江制造”服务。与省、市标准化研究院合作,共同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浙江制造”标准创新。加大“浙江制造”品牌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企业自我、政府依法监管和司法维权保障“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体系,加强证后监管,建立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管理、企业自律、市场监督的社会化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等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统筹、协调、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确保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浙江名牌”同等政策奖励;对参与制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按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同等政策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和商标品牌评选。强化金融支持,对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在融资上给予倾斜,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引导和鼓励使用“浙江制造”品牌产品,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支持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拓展市场,“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参展、广告营销、设立境外机构等,可享受促进外经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重点宣传开展“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对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认真总结、及时推广“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案例,树立品牌标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参与“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带动我区制造业整体转型升级。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镇政办发〔2016〕158号(关于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doc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