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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10-25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娱乐场所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

2016-10-25 15:17 来源: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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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执法行为,确保公安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规定,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裁量适用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或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擅自对营业状态中的娱乐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可能引发火灾、坍塌等安全事故的; 

  (二)娱乐场所内非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娱乐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其他情形的。 

  本条所规定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专门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裁量适用标准 

  娱乐场所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娱乐场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娱乐场所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一个月到三个月;再次违反的,对娱乐场所处十万元罚款,并通报文化、工商部门吊销相关经营证照。 

  第四条 《条例》第四十二条裁量适用标准 

  (一)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1、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轻微的; 

  2、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3、赌博活动情节轻微的; 

  4、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的; 

  5、有其他违法活动的。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五个月至六个月: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3、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嫖娼的;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陪侍的; 

  5、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为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6、赌博活动较为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7、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拒不改正的; 

  8、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9、有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活动的。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在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同时,应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条例》第四十三条裁量适用标准 

  (一)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 

  1、因娱乐场所的有关硬件设施和保安人员配备不符合《条例》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娱乐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继续营业的; 

  2、因未按规定开启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导致娱乐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后,无法调取有关监控录像资料的; 

  3、娱乐场所多次在营业期间中断使用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行为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有多人携带《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的; 

  5、娱乐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处以警告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二)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 

  1、为妨碍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故意关停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利用非法携带违禁物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娱乐场所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适用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以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在五个以下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不超过五千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以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四元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在六个以上十个以下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3、娱乐场所因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超过十个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超过一万元的; 

  3、娱乐场所因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娱乐场所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被公安机关查实构成赌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按照本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对娱乐场所进行处罚。 

  第七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适用标准 

  (一)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1、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被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的; 

  2、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一年内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案件达三起以上的。 

  (二)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 

  1、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被公安机关处十一日以上治安拘留处罚的,或被处以十日以下治安拘留人数达三人以上的; 

  2、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同时,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1、娱乐场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人构成刑事刑事犯罪,或造成多人以上轻微伤的; 

  2、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条例》第四十九条裁量适用标准 

  (一)娱乐场所发现经营场所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初次违反的,处以警告;第二次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到二个月;第三次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到三个月。 

  (二)娱乐场所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对被侵害人的求助置之不理,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到三个月; 

  第九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裁量适用标准 

  (一)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三次警告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二)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二次警告和一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四个月; 

  (三)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一次警告和二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五个月; 

  (四)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三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五)娱乐场所二年内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二次,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办法》第四十四条裁量适用标准 

  (一)未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未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次违反的,处五千元罚款;以后再次违反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适用标准 

  (一)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七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娱乐场所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每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的,对娱乐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次发生涉毒案件的,对娱乐场所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娱乐场所处五千元罚款;再次违反的,每次可加处一万元罚款(最高罚款限额为五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浙江省公安厅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六条严管措施》中涉及娱乐场所违法行为有其他从严查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标准所规定的停业整顿期限以整数月计,对责令停业整顿后,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期限从停业整顿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本标准所涉及的违反管理规定的次数其时间间隔均以一年为限,前次与后次违法行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重新计次。本标准所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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