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10-13浏览次数:

新近出台的《问责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继《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我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结合自身的工作,从如下三方面谈谈对条例的理解。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进行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问责条例。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条例》,王岐山书记今年6月1日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6日在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7月8日,条例正式施行。 

因此,中央制定出台《条例》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也是构建管党治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 

二、《条例》的出台对领导干部的影响 

《条例》出台对于党的领导干部,影响深远。 

第一,政治问责,务必人人知责、尽责。《条例》剑指领导干部的不作为,明确提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促使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促使各级党组织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要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 

第二,终身问责,必要追究到底。实行终身问责,是《条例》的又一亮点,其要义就是让问责利剑始终高悬,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终身追责,就是说问题发生在哪个地方,就要追究那个地方领导的责任,问题出在哪一任上,就要追究那一任领导的责任,不因时间和空间的转换,而让他逃避追责。人即使离开了,也要追责,决不能让逃避追责者在职务上、利益上成为受益者。 

第三,刚性问责,贵在动真碰硬。《原道》有云:“不塞不流,不止不行。”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环形闭合的最重要一环,为广大党员干部画出的“高压线”和“红线”。为什么一些问题总是长期得不到解决,作风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会“死灰复燃”?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下定决心动真碰硬。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唯有拿出动真碰硬的劲头,让《问责条例》发力、生威,彻底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观望心态,才能使广大党员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全党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好风气。 

三、《条例》出台后,对于派驻纪检组履职的几点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说:“纪检组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如果‘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那就要严肃问责查处”,王岐山书记也指出“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所以作为派驻纪检组,履职任务非常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派驻纪检干部问问自己“有没有担当精神、敢不敢监督、愿不愿监督?”  

作为派驻机关党工委的纪检组,我们纪工委如何实行监督执纪问职责?我认为要着力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体制变了,观念怎么变?要把自己摆进去,纪检干部既是问责的主体,也是问责的对象,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纪检干部,自身就要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廉洁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另一方面,融入工委,熟悉工委的业务,掌握他们的履职风险,知责明责才能在履职过程中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 

二是职能变了,工作怎么干?按照履职清单,既做好对党工委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又要对班子个体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工委各项重点工作的规范保持高度敏感,以问题为导向,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早建议、早提醒。纪工委同时还承担着对区级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及时指导的职能,尤其要紧盯机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和机关党员党性教育、作风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是运行方式变了,遇到问题如何处理?要善于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动真格、敢问责。发现病树、烂树,治病树、砍烂树,挽救森林。对党性缺失、党纪意识淡薄、缺乏担当精神、对党的事业造成影响的机关党员敢于亮剑。(区直机关纪工委  徐贵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