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243994/2016-22548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16-01-29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防洪排涝、改善水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镇政发〔2016〕4号),决定征收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中大河南侧,西大河西侧,丁新桥至南二桥的红线范围内。涉及总户数约256户,其中住宅243户、非住宅13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2722平方米,其中住宅约23741平方米、非住宅约8981平方米。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三、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签约搬迁期限为60日,工业、仓储用房签约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附件
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建设需要,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系政府组织实施的防洪排涝、改善水环境的基础设施,因该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沿中大河南侧、西大河西侧的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中大河南侧,西大河西侧,丁新桥至南二桥的红线范围内。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2722平方米,其中住宅约23741平方米、非住宅约8981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256户,其中住宅243户、非住宅13户。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15〕1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5年3月17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预评估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6218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四平方米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碧水莲晴四期安置小区(期房)。预计可交付时间为2019年。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为7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5年3月17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国有出让土地,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0年,内部无装修,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67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处理。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差价补购。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面积的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该补助面积部分不超过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3)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4)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增加建筑面积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8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超过24个月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将按规定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5年3月17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4.5米,临街深度15米,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被征收临329国道线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2000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2,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1。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商业用房)征收部门将在碧水莲晴一期、三期空余房源中提供产权调换用房。
(工业、仓储用房)征收部门将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与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的产权调换房屋。
(2)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5年3月17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4.5米,合理宽深比,使用年限为3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本项目安置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20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办公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2,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1。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八、奖励标准
(一)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九、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十一、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签约搬迁期限为60日,工业、仓储用房签约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