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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07-11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经合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

2015-07-11 09:44 来源:近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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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 

    

  为鼓励发展股权投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民间资本配置、提升企业治理运营水平、培育新兴高端商务产业,根据省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有关政策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企业控股所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出资人在所投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高级管理职务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 

  2.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3.201311日起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经认定的其他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 

  4.成功引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区内企业。 

  二、奖励内容 

  5.开办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区内投资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7.办公用房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6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凭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营业执照兑现。 

  8.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60%奖励。 

  9.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取得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60%奖励。 

  10.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5人)的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60%奖励。 

  11.激励企业实施股权融资。区内企业成功引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融资当年企业所得比上年所得增长部分,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比例(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所占企业股本比例的双倍计,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12.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形成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以上,作为扶持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四、政策申报及兑现程序 

  13.报备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经区报备认定办公室确认(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另行报经宁波市发改委备案)。区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14.申报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以及区内企业成功实施股权融资申请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可向所在镇(街道)、园区申报,并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15.政策兑现。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报区报备认定办公室、区财政局审核、兑现。 

  五、附则 

  16.企业(单位)当年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营运违反企业章程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对区内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17.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18.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补助、奖励标准。 

  19.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20.对规模和贡献大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酌情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21.原《印发关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8号)文件停止执行;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22.本《细则》自2013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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