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6-01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胸怀自信,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学习、传承、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注入中华基因、中华智慧,进一步提升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境界新水平。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传承转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廉洁”“有为”等价值理念

“清正廉洁”、“刚健有为”等,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比如,为政者要“廉洁”。从西周开始,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官吏“廉洁”的考核。《周礼·天官·冢宰》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从考核官吏政绩六条标准来看,条条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了“廉洁”是为官之本和考核之要的基本精神。

再比如,为政者要“有为”。《诗经》上说:“彼君子兮,不素餐兮。”“有为”是对责任的坚守和道义的担当。孟子认为,既然身居官职,不能尽心公务,就应该辞职。“有为”是为政者处世安身、不计个人得失、孜孜不倦的人生追求。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体系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于“廉洁”“有为”等价值理念的同时,与时俱进地赋予了新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干部廉洁方面始终强调,当官要当舞台上端端正正的官,当清官,不要当庸官贪官,被人戳脊梁骨。在“有为”方面提出了“大奉献”观念,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当代转化。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注入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智慧

标与本。标本理论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在与疾病作斗争中总结、积累的智慧。中医所主张的“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等方法,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对治理社会领域问题具有方法论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坚持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以惩促治、由表及里,标本兼治,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取得了明显成效。

疏与堵。疏堵理论体现了中华民族治水的智慧。因势利导,疏堵兼用,也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比如,在解决“裸官”问题上,成功地运用了疏与堵的办法。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在特定岗位任职,不得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这就是“堵”的办法。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与其谈话,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这就是“疏”的办法。

攻与防。攻与防理论体现了古代兵家博弈制胜的智慧。《孙子兵法》说:“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战争的胜负取决于攻与防。攻中有防,打防结合的策略同样可以运用到反腐败中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积极主动“进攻”的态度,持续不断地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通过加强纪律审查,开展全覆盖巡视,严惩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了有力震慑。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推出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务实有效地推进防治腐败工作,收到了打防结合、惩防兼备的效果。

德与法。中国古代统治者儒法并用,把德治与法治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巩固皇权统治的同时,客观上保障了社会的繁荣安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高。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传承转化了中国古代廉政措施和制度

重典治乱、惩贪肃贿。中国封建统治者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结党营私等腐败行为,历来采取不赦态度和严惩措施。秦汉时期将贪污受贿列入《盗律》,规定贪污“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为重罪,处以死刑。明朝自开国以来至洪武十九年,因贪污受贿被杀死的官员有几万人。明朝统治者用“身死而家灭”的高压使官吏“不敢为非”、“念为廉吏”,赢得了一百多年吏治清明的安定局面。

“御史制”、监察百官。让“利异而害不同”的官员监察百官,是符合人性的举措。秦朝初设监察官,其职权并未与行政相脱离,居副丞相职,受到丞相的统制。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少府,成为专门的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分离,最高长官御史中丞由皇帝直接领导。唐代御史台系统健全完善,所属台、殿、察三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此后历朝中央监察机关均为独立部门,与行政互不统属,监察机构直接向皇帝负责,地位特殊,对中央和各级官吏实施监督和纠察,弹劾国家机关中官吏违反朝廷纲纪法度的行为。

巡视制度,形成于汉代,完备于盛唐,强化于明清,历代相沿,久盛不衰。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刺史的首要任务是“周行郡国,举刺不法”,自成系统,不受地方干涉,不用本籍,一年一任,不得长年连任。明成祖朱棣确立御史巡按制度,以省划分设立十三道 ,配备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古代巡视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官员回避制度主要有几种。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以避免职务连带关系。三是要宦子弟回避,对高官子弟亲属任官作出规定,如子弟近亲不得于京都郊县任要职。四是诉讼回避,即主审官凡遇有亲属诉讼案件,或主审官与当事人素有仇隙,此案须更换他人去审。违反回避规例,本人应该声明的而没有据实说明,或“故意掩饰,希图规避”等,分别要受到革职、降级和罚俸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