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名字 房子却不一定是自己的吗

发布日期:2015-12-17 08:34 来源:镇海新闻网
字号:
分享:

  近日,一篇题为《房产证上有你名字,房子就真的是你的了?》的文章成为网络转发、推送热点。

  该文章指出“房产证上有名字≠房子是你的”。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文中还颇有深意地强调“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无所谓,一定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如果你想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那么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否则,将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如此阴谋论又有卖点的文章的确很吸引眼球。记者经过多番打听,证实这条消息是对国家政策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断章取义。

  不动产登记是改革方向

  关注新闻的市民应该都知道,今年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确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落地实施。

  为什么国家要推行不动产登记?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以往,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加以管理,譬如房产、耕地、林木、草地等,由此形成了分散登记的现象。分散登记不仅影响信息的全面公开,而且很容易诱发欺诈行为,影响交易安全。

  而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信息现象。

  不动产登记政策实施以后,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都将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自《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目前我国已有北京、广州、深圳、杭州、厦门、青岛等多个城市启动不动产登记制度。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宁波也在加快推进这项政策,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前开始执行,具体操作还是要以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的流程来办理。

  旧证新证均有法律效力

  在文章中,作者并没有提及新推行的《暂行条例》政策,而是强调“房屋所有权不以房产证上有无名字为准,而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给出“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的结论。这种说法准确吗?

  业内观察员郑江告诉记者,《暂行条例》落地以来,目前尚在逐渐推广实施过程中。且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此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绝不存在“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一说。

  郑江强调,从房产登记到不动产登记只是一种登记形式的变更,不发生产权问题的矛盾

  “市民在没有更换不动产登记证的情况下,房产证会一直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换证,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写的名字,不动产登记都会照例登记过去,不能随意变更产权人,具体可关注本地《暂行条例》落地后的实施细则。”

  婚前婚后归属另有说法

  在上述一文中,关于房产婚前、婚后的归属问题也引起了市民的关注。

  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翁滢怡表示,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与事实、法律有所出入。“房子归谁所有,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的确很重要,但也不意味着房产登记无用。尤其是婚前财产的界定,目前物权登记是否署名还是很重要的。”翁律师说。

  翁滢怡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婚前房产认定,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认定房产归属的关键。若夫妻一方婚前参与出资购房但未在房产证上署名,即使有银行转账付款证据,也不必然被界定为房屋产权共有人,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行为,除非有双方协议或者公证书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以物权所有证书的登记者来判定婚前房产所有人的可能性较大。

  若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至于婚后所购置的房产,无论写了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翁滢怡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