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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 10- 27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5-0017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海区教育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撤村建居等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与住宅小区其它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 规划部门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教育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若涉及配套幼儿园的,须会同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规模、建设时限、具体建设指标和内部设施标准等。凡未按照规划条件规定配建幼儿园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首期建设中完成。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的规定。建设最大规模一般不超过15个班,凡低于6个班规模的应以6个班为标准。
  第五条 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若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用地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限、产权归属、内部设施标准等配套建设要求。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项目属地有关镇(街道)应牵头会同规划、国土、教育、建交、城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配套幼儿园不能与同时审批的新建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备案。

第七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新建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设计并建设。除外部建筑外,园所内部设施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不低于二级(市四星级)幼儿园标准配置,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前完成。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资产属于国有,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幼儿园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区教育部门,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配套幼儿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按照镇政会纪〔2010〕42号决定和镇政发〔2009〕49号文件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完整资料后,区教育部门统一办理。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开办和管理,一般按公办或公办民营方式运行,可以采用公办幼儿园设分园(教学点)、集团化办园、连锁办园等模式。

第十条 现有配套幼儿园必须用于举办学前教育。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严禁开发商私自将配套幼儿园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已租赁或承包的原配套幼儿园,到期后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收回,并按新配套幼儿园办学模式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6日起施行。

镇政办发〔2015〕142号(关于印发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