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243994/2013-22557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13-07-19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骆驼街道尚志村胡家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因镇海ZH07-07-20~21地块开发建设需要,涉及骆驼街道尚志村部分胡家自然村农村房屋拆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07]17号、镇政发[2008]18号)、《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镇价[2007]33号)《关于公布镇海区2013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通知》(镇价[2013]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拆迁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浙土字A[2012]0559号批准征收的尚志村部分胡家自然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共约20户(剩余5户,其余补办),面积共约4000平方米。待拆迁结束时按实结算,具体范围以拆迁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是合法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及符合《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安置人口。
(二)补偿安置户的认定是符合《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六条,《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十五条规定认定。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口,不符合计户标准的情形。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及镇价[2013]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如调产安置房屋选择在小高层或高层的,其合法可安置面积价格按2500元/平方米结算。对小高层、高层住宅比多层住宅多分摊的电梯井(间)电梯机房、设备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安置面积和房价,但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小高层楼层差价附后)。
(二)对安置在小高层、高层的拆迁安置户其物业收费标准,在交房之日起三年以内的仍按多层拆迁安置房标准收取,超过三年的按区物价局关于小高层和高层收费标准向住户收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市政府182号市长令规定执行。
五、安置用房
安置资金预算100万元,调产安置房源位于景城花苑安置房内,约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安置房折价计入。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过渡费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确定),骆驼街道再给予补贴,对过渡期限在二年以内的过渡费按1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二年的按15元/平方米计付。
七、搬迁期限
至2013年8月30日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