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8243994/2013-22553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3-01-16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房屋征收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蛟川街道清水浦村楼屋蒋房屋拆迁实施方案(镇农拆〔2013〕2号)

2013-01-22 13:29 来源:区房屋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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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蛟川经济开发区B区5号地块开发建设,涉及蛟川街道清水浦村楼屋蒋自然村农户房屋拆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拆迁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浙土整立字[2012]407号批准征收的清水浦村楼屋蒋集体土地房屋,共约3户,建筑面积约700㎡(拆迁红线范围内已签约的本次予以补办手续)。具体范围以拆迁规划红线图为准(附拆迁规划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是合法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二)补偿安置户的认定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及《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确定(具体见政策条款)。

  有下述具体情况的,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1、不论土地、房屋权属的持有状况如何,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村民,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儿子合户计算,其他儿子要求分户的必须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家庭内无儿子的,父母须与其中一女儿合户计算,其他女儿要求分户的,必须符合相关的分户规定。入赘女婿符合条件的,参照儿子标准执行。

  2、家庭内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户口的(非农户口是特指原户口和基本生活设施在本村,结婚后因土地征用招工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家庭内有农业户口儿子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农业户口的儿子合户,全为非农户口的,父母也必须与其中一儿子合户。

  3、户口在本村的农嫁居女儿:家庭内无儿子的,其中一女儿必须与其父母合户,其他女儿可按“农嫁非”计算。家庭内有农业户口儿子的,父母与农业户口的儿子合户,女儿可按“农嫁非”计算。

  4、房屋系祖传的非本村户口的产权人,不予分户,房屋补偿安置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实结算,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50㎡(超过部分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不享受低限安置标准。

  5、已结婚的农嫁农女儿未迁移户口的,经核实可以享受农村宅基地但未享受的,其必须与父母合户计算。经核实已在夫家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的(包括本人户口未迁入夫家时,夫家在审批宅基地时已将其宅基地面积审批在内),不再补偿安置。

  (三)安置人口的认定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确定

  (四)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

  1、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十五条规定认定。具体认定按被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测量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及《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由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有多处住房的,合并计算其住房面积。

  2、可安置面积的认定。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250㎡;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30㎡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户口在农村的“农嫁非”妇女按不足户型确定,安置面积按30㎡/人确定。

  3、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国土分局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办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4、公祠、宗堂系产权人共有,补偿时不计入安置面积,由产权人出具结具书后统一补偿。如有异议和产权不明、纠纷的,按照上款执行。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经批准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已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村民私自搭建的违法建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造新房时应拆未拆的旧房,实行残值收购,收购补偿价为每平方20—50元,或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迁出租(出借)房屋,对使用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不符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不予分户补偿安置。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及有关文件执行。

  (一)调产安置

  1、被拆旧房按照评估价补偿。

  2、按照被拆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确定的可安置面积给予安置补贴(适用市定低限安置标准30㎡/人参照执行):

  可安置面积补贴=(安置房基准价格2500元/㎡-基本造价620元/㎡)×可安置面积。

  若适用区定低限安置标准,其未建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补贴按照安置房基准价格2500元/㎡的90%给予补贴:

  未建建筑面积补贴=(安置房基准价格2500元/㎡×90%-基本造价620元/㎡)×未建建筑面积

  区定低限标准为: 1人户70㎡,2人户120㎡,3人户150㎡,4人户190㎡,5人户220㎡,6人以上户240㎡。

  3、被拆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在250㎡以上的,250㎡以上部分面积按被拆房屋评估价再增加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旧房是钢、砖混结构的按被拆房屋评估价再增加100%,其它结构的再增加200%。

  4、被拆迁户安置新房建筑面积大于可安置面积的,大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二)货币安置

  1、被拆旧房按照评估价补偿。

  2、按照被拆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确定的可安置面积给予货币安置(适用市定低限安置标准30㎡/人参照执行):

  可安置面积补偿=(商品住宅平均价格5000元/㎡-基本造价620元/㎡)×可安置面积。

  若适用区定低限安置标准,其未建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安置补偿为:

  未建建筑面积补偿=(商品住宅平均价格5000元/㎡-安置房基准价格2500元/㎡×10%-基本造价620元/㎡)×未建建筑面积

  3、被拆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在250㎡以上的,250㎡以上部分面积按被拆房屋评估价再增加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旧房是钢、砖混结构的按被拆房屋评估价再增加100%,其它结构的再增加200%。

  (三)房屋及其它拆迁补偿

  1、被拆除房屋与室内装饰,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进行补偿。旧房统一归拆迁单位所有。

  2、过渡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过渡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过渡费按被拆旧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每月5元计算,被拆旧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按200㎡计发;不足75㎡按75㎡计发。

  选择调产安置且自行过渡的,过渡费计算时间按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腾空之月起到通知分配新房之月止,再加上四个月计算,多找少补。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第25个月起支付双倍过渡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12个月计发。

  3、搬家补贴每户300元/次,按二次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户,加倍计发。

  4、有线电视、电话(按登记户名计户)等迁移补偿费:有线电视300元/次,电话208元/次,空调200元/次、只,上述三项按2次计发。太阳能热水器按1000-1500元/只计发。

  5、电脑网络补偿费:按拆迁时核准的实际发生额计发。

  6、水电设施补偿费:按每户200元计发。

  7、附属物的经济补偿

  (1)地坪:水泥地坪10-20元/㎡,石板地坪5-10元/㎡。

  (2)水井:200-300元/口。

  (3)围墙:好50元/㎡,中30元/㎡,一般20元/㎡,差10元/㎡。

  (4)灶:三眼250元/坛,二眼200元/坛,单眼100元/坛。

  (5)水缸:大20/只,小10元/只。

  (6)水斗:10元/只。

  (7)洗衣板:10-15元/块。

  (8)果树:20-80元/株。

    (9)竹:6元/㎡。

  (10)杉、樟等树木按离地1.2米处胸径计算,3-5厘米5-10元/株,5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再补偿5元。

  (四)、安置房购买及房款结算办法:

  1、安置房为银凤晓月小区合格等级商品住房。房屋套型有约120㎡、100㎡、80㎡、60㎡四种,供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交付时,如存在套型面积差异,其差异部分按2500元/㎡结合楼层差价结算。房屋定位采用按房屋套型分别抽签定位办法。

  2、自行车车库:按使用面积800元/㎡结算。

  3、被拆迁户按可安置面积(被拆合法建筑面积+未建建筑面积,下同)购买安置房,房款按2500元/㎡结合楼层差价结算。选择调产安置的(既选择调产安置又选择货币安置的户不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每户购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10㎡,确实因套型关系的,最多不得超过20㎡。超过可安置面积10㎡及以内部分,按2600元/㎡结算,超过10㎡并在20㎡及以内的部分按2800元/㎡结算。超过20㎡并在30㎡及以内部分,按4200元/㎡结算。以上都结合楼层差价结算,最高不得超过30㎡。

  4、被拆迁户选购住房套型带阁楼顶层房屋的,阁楼面积按国家规定的面积测绘标准由区房管处核定面积为准。阁楼面积计入被拆迁户可安置面积的,阁楼价格按0元/㎡计价;不计入可安置面积的,60㎡套型阁楼价格按400 元/㎡结算,80㎡、100㎡、120㎡套型阁楼价格按800 元/㎡结算(不计楼层差价)。

  5、安置补偿金领取办法:

  选择调产安置的,安置补偿金在房屋交付时结清,多找少补。

  选择货币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本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将安置补偿金支付给住房出售方,由住房出售方出具发票给被拆迁人(住房出售方系个人的,凭购房合同预付50%,房地产过户手续办妥后结清)。被拆迁人另有住房并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凭有效凭证结清。

  五、安置用房

  安置资金预算50万元,由蛟川街道拆迁办负责落实,调产安置房源位于蛟川街道银凤晓月安置小区,该项目落实安置房建筑面积约840㎡;安置房折价计入。如调产安置房屋选择在小高层或高层的,对小高层、高层住宅比多层住宅多分摊的电梯井(间)电梯机房、设备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房屋面积和房价,但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区物业主管部门规定和各镇(街道)相关补贴办法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市政府182号市长令规定执行。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选择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在二年以内的过渡费按5元/㎡计算,超过二年的按10元/㎡计付。

  七、搬迁期限

  至2013年3月31日。

   

   

   

  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

  20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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