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243994/2012-22552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12-05-15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蛟川街道迎周村郭家堰头自然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因镇海新区主干道工程建设需要,涉及蛟川街道迎周村郭家堰头自然村房屋拆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07]17号、镇政发[2008]18号)、《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镇价[2007]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拆迁实施方案。(相关条款附后)。
一、拆迁范围
国土资函[2007]882号批准征收的迎周村郭家堰头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共约10户,面积约2000平方米(已签约的补办手续)。待拆迁结束时按实结算,具体范围以拆迁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是列入拆迁范围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人口。
(二)补偿安置户的认定是符合《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六条,《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十五条规定认定。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六款规定,《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不符合第四条计户标准的情形。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及有关文件执行。
(一)如调产安置房屋选择在小高层或高层的,其合法可安置面积价格按2500元/平方米结算。对小高层、高层住宅比多层住宅多分摊的电梯井(间)电梯机房、设备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房屋面积和房价,但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小高层楼层差价附后)。
(二)对安置在小高层、高层的拆迁安置户其物业收费标准,在交房之日起三年以内的仍按多层拆迁安置房标准收取,超过三年的按区物价局关于小高层和高层收费标准向住户收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市政府182号市长令规定执行。
五、安置用房
安置资金预算600万元,由蛟川街道负责落实,调产安置房源位于蛟川街道古塘丽景安置房内,约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安置房折价计入。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过渡方式分为二种,自行过渡和统一过渡。选择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在二年以内的过渡费按5元/平方米计算,超过二年的按10元/平方米计付(另补贴5元/平方米);选择统一过渡的过渡房安置在水琚王村集中过渡房集中过渡,由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临时安置用房等面积部分不支付过渡补贴费。
七、搬迁期限
至2012年9月30日。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