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获刑重过受贿者案件接连出现有人"鸣不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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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近日,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二审开庭。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判刑16年过重,当庭请求法院改判。 行贿比受贿判得重,这似乎违背了法律惩治贿赂案件的普遍规则。然而,法律学者、反腐专家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贿本身并不值得同情,刑罚的判处应当综合考量各种案件情节,哪一方占主导不可一概而论。 朱思宜博网友同情 9月15日,朱思宜案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宜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而相较之下,该案所涉大小政府官员的处罚大多没有朱思宜重。 二审中,朱思宜当庭提出一审判刑16年过重,引发广泛关注。 大多数网友对朱思宜受重罚"鸣不平"。网友"云真山人"说:受贿是根源,行贿是表征,对受贿的处罚理应比行贿重。甚至有个别网友认为,朱思宜之所以被重罚,是因为他供述了"曾经打点数十位厅局级官员"。 无独有偶,近日,北京药商王尊合在4年多里,先后向多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负责人行贿,被判刑15年,而这一刑期也高于他所行贿的对象。 判轻判重要看情节 针对接连发生的行贿人获罚超过受贿人案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任建明表示,"一点儿也不奇怪"。对于这类判决之所以引起网友"围观",任建明称,是由于"过去立法、司法惯性造成的认知错觉"。 行贿与受贿本是一个根上长出的两朵花,二者相伴而生。我国刑法也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可处以拘役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可没收财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打击受贿和行贿犯罪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受贿的查办得多,行贿的查办得少。有人将这种现象概括为"只抓小姐不抓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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