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15万叫下属炒股,中储粮广州原副总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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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4日)上午,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厅级)因受贿15万元,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时任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发部经理的杨光良找到广东省粮食企业集团旗下某分公司总经理蔡某一起吃饭,向蔡某索取15万元贿赂。1999年,杨光良听说某股票可能会上涨,遂把这笔钱交给下属刘某拿去炒股。2000年,刘某涉嫌犯罪被抓(后被判入狱六年),为防东窗事发,杨光良立即补做了该笔账目。 此前,该案庭审时,杨光良承认了"收钱15万",但认为这15万元并不是受贿款。杨光良认为,自己把钱给刘某炒股,并非他"个人炒股"而是"公家炒股",那15万元和炒股的收益自己分文未拿,因而不构成受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光良利用职务之便,索款15万元用于炒股,不管是否动用该笔款项,均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不影响定罪。后来,其因为害怕事情败露,才交待曾拿过15万元,最后做假账也是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但鉴于其主动交待事实,有自首情节,遂酌情从轻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