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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成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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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區的統計改革方案、統計工作規劃;監督檢查各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的統計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執行全國、全省和全市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全區統計報表管理工作;實施統計單位登記制度;依法審批或備案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各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的全區農村、城鎮住戶等社會經濟調查、專項調查,審查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及方案;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國情國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區情區力普查工作;組織實施糧食、能源、服務業、海洋經濟和產業集聚區統計監測工作;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分析,向區委、區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統計資訊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蒐集、整理、核定、管理、公佈、出版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佈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資訊。開展社會經濟發展評價和民生民意調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資訊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各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的統計資訊系統建設和數據庫建設。 (六)組織指導各鎮、街道、區級部門統計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培訓,統計仲介機構發展工作,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區外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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