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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成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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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導基層依法行政。 (二)擬訂全區人口發展規劃,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實施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適度低生育水準;負責全員人口和計劃生育的資訊綜合、統計及資訊化建設。 (四)組織起草全區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的地方性實施細則,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五)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評估,並向區委、區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擬訂全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和評估;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共用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七)指導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規劃與規範,促進生殖健康發展;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數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指導和監督計劃生育藥具的使用與發放,負責病殘兒和節育手術並發癥醫學鑒定的組織、管理工作,培訓計生技術人員。 (八)擬訂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全民性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 (九)抓好人口計生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口計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 (十)負責編制財政撥付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經費的預、決算;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財務管理制度,檢查指導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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