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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成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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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村和農業、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農村經濟、農業、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等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研究編制全區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區農業、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的發展政策。
(二)參與有關全區農村經濟體制、調節農村經濟利益的各項改革;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及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管理;參與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經濟收益分配統計等工作;負責村經濟合作社管理,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參與全區農村村莊整治工作。
(三)負責全區農業產業的規劃、發展。起草全區生態農業、農業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擬訂農、林、牧、漁及休閒農業產業的發展規劃、扶持政策,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組織全區生態迴圈農業發展;負責擬訂全區農業基地建設規劃,負責管理現代農業園區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並組織實施與管理;組織對農、林、牧、漁及休閒農業重點產業化項目的遴選和推薦申報工作,組織實施產業建設項目;指導農業龍頭企業發展、農產品加工和流通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行銷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
(四)負責農業科技發展工作。組織參與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研究、引進、推廣;審定農業試驗項目和新品種、新技術引進等重大課題;負責農產品安全工作及監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產品加工標準和農產品品質標準,開展綠色食品的安全品質監督、認證和農產品的保護工作;指導、管理全區農業資訊系統的建設,預測併發布各種農業技術、經濟資訊。
(五)負責全區農業教育培訓和農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農技推廣服務體系和農村農技隊伍的建設與管理。
(六)負責全區農村水利的綜合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擬訂全區水資源開發和利用規劃,負責實施全區取水許可制度,組織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編制、審查、指導和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實施水利行業技術品質標準和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和水土保護工作;管理全區河道、水庫、矸閘、江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護。
(七)負責全區林業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全區的公益生態林建設,指導全區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和封山育林工作;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優化林業資源配置,實施全區森林資源保護,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方案,並監督執行;加強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對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初審;指導各類商品林和風景林的培育,指導林特產業的發展;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指導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區森林公安工作。
(八)負責全區海洋與漁業的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圍填海、灘塗圍墾的管理,實施海域使用制度和使用有償制度;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船檢驗,負責全區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負責漁業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全區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和遠洋開發工作。
(九)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農業生產安全。指導全區防臺、防洪、抗旱體系建設,承擔區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區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以及山林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和動物疫病防控、監測,依法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物、植物防疫檢疫防治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漁業生產安全監督,配合做好海洋災害預防工作,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業船舶監督檢驗。
(十)負責審批全區農業行政事項的許可、行政執法、法制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涉及農業、林政、水利、海洋與漁業的違法行為;主管全區農、林、漁和畜禽產品,以及種子種苗、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食用菌菌種和種畜禽管理;負責農藥、化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品質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對林業生態林、海洋與漁業資源的管理。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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