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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成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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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科技管理、知識產權保護、防震減災等方面的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全區科技發展的重大佈局和優先發展領域;推動全區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全區科技創新能力。 (三)組織擬訂全區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與實施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區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和科技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認定和實施;協調和指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負責全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負責科技統計、科技保密、科技檔案、科技資訊、科技宣傳普及等工作。 (五)負責全區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內外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技術出口工作,做好科技人才工作。 (六)負責全區防震減災有關工作。組織擬訂防震減災中長期規劃;負責本轄區內地震安全性評價、抗震設防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負責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工作及對地震監測點的技術管理和業務指導。 (七)指導全區科技服務業發展。管理區技術市場;指導民辦科研機構、技術仲介機構、民營科技機構和科技社團的業務工作。 (八)負責全區工程技術系列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全區農民技術職稱評定;負責全區優秀科技論文的評選。 (九)擬訂全區科普工作規劃和計劃,落實《全面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加強全民科技(科普)教育,開展學術交流。 (十)加快農業科技(科普)示範基地建設,加強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及農業星火計劃推廣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鎮、街道的科技管理工作;加強對所屬區級學會、協會、鎮(街道)科協、企業科協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加強全區社會科技發展工作,推進各行業的科技進步;協助區考核辦開展對有關部門、鎮、街道科技工作考核。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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