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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成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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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紀委和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區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情況;負責統一部署全區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承擔區委、區政府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區級機關各部門、各鎮(街道)黨的組織和區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街道)政府組成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做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六)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八)承辦上級紀委監察機關和區委、區政府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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