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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成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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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區委、區政府、市公安局的指示。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研究提出對策措施;組織、實施“110”接處警和公安情報資訊工作;組織全區反恐怖工作。
(三)組織實施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組織重特大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的偵查工作。
(四)維護國家安全,負責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偵控和調查打擊工作。
(五)組織、實施全區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七)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管理。
(八)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流動人口、租賃房屋、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組織、協調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公共客運交通車輛、客運計程車的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十)管理中國公民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公共資訊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組織網路技術偵察和網路犯罪偵查。
(十二)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全區公安協輔警隊伍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看守、監管工作,承擔有關人員的羈押、管教工作任務。
(十四)組織、實施全區公安法制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五)組織、實施全區公安科學技術和資訊化工作,指導全區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行業管理。
(十六)組織、管理全區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和基本建設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全區公安機關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抓好全區公安隊伍建設。
(十八)指導森林公安的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區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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