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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成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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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計劃的立項審批、評估調整等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審批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等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 (二)負責全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負責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資訊引導;研究提出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三)根據國家和省、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研究提出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提出全區年度體制改革的任務、重點和實施意見;組織綜合性改革配套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向上申報中心鎮工作;處理改革推進中的相關遺留問題。 (四)研究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佈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和許可權內固定資產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工作;研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跟蹤檢查;建立項目儲備庫;負責工程造價、諮詢管理。 (五)負責全區重點工程和實事工程的綜合管理,編制重點工程和實事工程計劃;提出能源、存儲設施、輸氣管網等建設項目的審核意見,並負責項目報批;負責重點項目前期工作以及工程實施中的協調、服務、監督工作;負責全區重大建設項目督查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和實事工程考核工作。 (六)負責我區區域內的部、省、市屬企事業單位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政策處理、協調和聯絡服務工作;依託大工程單位,加強經濟合作聯動,促成大工程單位與我區在城市建設、社會事業、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廣泛合作。 (七)研究提出全區產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負責能源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和協調;負責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規劃引導、計劃制定、專項實施和目標考核;組織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項目的確定及實施。 (八)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區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海洋經濟重大活動;牽頭開展涉海有關規劃項目的綜合協調,推動陸海聯動和區域合作。 (九)組織實施市場價格監測分析預警;負責市場價格成本調查和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制定和調整屬於地方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負責價格和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處理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負責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認證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驗審工作。 (十)負責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人口等社會事業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社會建設和管理,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解難創優,改善民生”行動計劃;牽頭推進全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統籌推進“六個加快”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協調推進重點項目和任務,對工作進展進行督查考核。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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