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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計劃、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對氣象活動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製作發佈及管理,氣象災害的預評估,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和專業、專項氣象預報的製作發佈;
4、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升空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及係留氣球等低空漂浮物施放管理;
6、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等的建議,以及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7、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人工增雨)工作;
8、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採集、傳輸,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氣象設施;
9、開發和推廣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氣象實用技術等科技成果,開展氣象科技合作交流,發展氣象科技資訊產業;
10、承辦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