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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或雙重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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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的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 2、具體承擔編制和實施本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其實施;負責編制和實施本區域內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方案)、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方案)及其他專項規劃。 3、負責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許可權內的用地預審,市以上建設項目用地的初審與呈報;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的編制、初審。 4、組織本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標準農田建設。
5、按市國土資源局確定的徵地拆遷範圍和工作程式,具體組織實施本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6、組織實施本區域內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定級、土地確權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資訊化建設。 7、根據市國土資源局職責劃分和具體操作程式,依據市下達的年度土地出讓計劃,開展土地收儲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有償出讓等工作。 8、根據市國土資源局職責劃分,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負責本區域內農村集體非農建設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9、負責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負責採礦權的設立及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 10、根據市國土資源局責任劃分,負責本區域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本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具體承辦有關行政訴訟的應訴、行政復議的答覆和聽證。 11、負責本級行政事業經費的管理;負責本區域內國土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委託代收的政府土地專項基金的徵收管理;按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安排經費。
12、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隊伍建設、紀檢監察和行政監察。 13、承擔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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