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垂直或雙重管理機構 |
|
|
|
|
|
|
|
|
|
|
|
|
(一)組織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本區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實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監管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受理和處理“12315”消費者舉報投訴,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範管理和監督。
(六)依法組織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和展銷會。
(七)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管,負責合同爭議行政調解、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和管理,監管拍賣行為,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監督管理註冊商標、商標印製行為,查處註冊商標假冒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組織推薦馳名商標、著名商標。
(九)依法對各類廣告進行審批、監督管理,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十)依法監管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行為。
(十一)領導和管理所屬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各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相關的各類協會的工作。
(十二)承辦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