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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堅決維護區委的領導,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積極支援區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充分發揮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作用,緊緊圍繞“穩中求進、進中求好、積極有為、走在前列”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型升級為主線,以富民強區為主旨,推動科學發展、率先發展、轉型發展、創新發展、綠色發展、共用發展,著力推進“生態環境整治、海洋經濟發展、全域城市化、經濟轉型升級、文化發展提升、民生保障改善”六大戰略,全力建設生態文明示範區、海洋經濟示範區、全域城市化示範區、創新創業示範區、文化發展示範區、和諧幸福示範區,全面建成惠及全區人民更高水準小康社會,基本建成現代化生態型港口強區。

  第三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

  第六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區長助理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外出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七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區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協調溝通的事項,由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八條 副區長、區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可負責或協調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履行經濟調節職能。貫徹執行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增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和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條 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加強“信用鎮海”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優化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制度和政策,整合社會管理資源,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規範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財政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降低成本,講求品質,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陽光決策和民主決策,逐步建立行政質詢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城市總體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重大建設項目、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重要獎懲事項,區級重要機構的設立、撤並和職能調整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由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並根據情況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等仲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徵求其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區的決策資訊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促進決策不斷完善和優化。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對外開放和深化改革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提請區政府討論和審議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應事先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規範性文件解釋工作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或起草部門承擔。

  第二十二條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進行政許可職能歸併,鞏固和擴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條件、精簡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有條件的要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第二十三條 完善政府資訊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項外,區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務資訊應當通過政情通報會、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等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

  第二十四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制度及規範性文件審查、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文件,以及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區長值班電話、區長信箱接收處理與反饋機制,堅持並完善區政府領導的下訪、接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並督促抓好落實。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佈政務資訊。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設立新聞發言人,並通過舉辦新聞發佈會、網路視頻對話等形式,適時就群眾關心的經濟社會事務及突發事件發佈消息。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努力提高工作水準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根據區人代會批准的有關報告和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確定的重大事項,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同時每月下達月度工作安排。區政府各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要求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尤其要全力推進區政府重大決策的落實和重點工程、實事工程等重大項目建設,及時跟蹤並向區政府報告執行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區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各副區長、區長助理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區長、區長助理負責協調處理;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由一位副區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區長、區長助理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明確由一個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十三條 對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要加強督促檢查,並適時通報,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完善政府目標管理和公務員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健全督促到崗、考核到人、獎懲分明、科學有效的考核激勵體系,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不斷提高政府為民服務的品質和水準。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單位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區委有關部門、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參加,根據情況邀請區人武部、區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參加。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情況根據情況視頻公開。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

  (二)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有關全區工作的重要情況;

  (四)討論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組成,由區長或受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和區人武部領導參加,根據議題情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參加。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視需要可隨時增開。會議召開情況原則上在政府門戶網站以同步直播或其他形式向全區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會議、文件和上級黨委、政府領導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實上級政府的決定和命令;

  (三)研究決定事關全局性的重大事項。主要有:

  1.區委重大決策事項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

  2.提請上級政府和區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3.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重要決策;

  4.城市總體規劃的制訂或修編,行政區劃變更及調整;

  5.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決定提請區人大或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主要有:

  1.政府工作報告;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3.區政府需提請區人大或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五)分析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形勢,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六)研究確定以區政府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方案,討論通過國家級、省級重大活動的申辦建議;

  (七)研究提出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八)討論研究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九)討論決定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

  (十)其他需要列入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召開。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根據議題情況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相關領導參加,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旬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落實上級政府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確定區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行政事項;

  (三)研究確定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重要會議方案及準備事項;

  (四)研究部署政府專項性重要工作,彙報交流階段性工作開展情況;

  (五)研究提交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六)聽取政府部門工作彙報,研究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部門(單位)提請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或受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委託的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也可邀請相關單位和個人列席。區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需要區政府專題協調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因工作職能交叉,需要統籌協調的重要問題;

  (三)協調處理區政府或區政府主要領導已經決定,需要組織實施的事項;

  (四)協調處理重要活動組織和重大項目建設中有關事項;

  (五)研究處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專題研究的事項。

  第四十條 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區長確定;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召集會議的區政府領導確定。會議通知、材料、會場安排等具體會務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落實,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向區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經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後,根據情況報分管副區長、區長助理或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區長審定。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統一由區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未經區政府批准,區政府各部門不得召開要求其他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的全區性會議;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範圍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區政府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必須一事一報,部門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並按區政府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其中屬於規範性文件或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發佈的決定,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區長簽署或簽發。

  第四十七條 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審核簽字後,一般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區長會審後由常務副區長簽發;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經常務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向上級政府行文,由區長簽發。

  第四十八條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主任簽發。屬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的,應當向區政府領導請示。區政府各部門要求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經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同意後,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主任簽發。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報請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政府及各部門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建設

  第五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通過舉辦理論學習會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真抓實幹,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吃請、不收禮。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區委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並帶頭執行區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要繼續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厲行節約,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區長出訪、離甬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向區委報告,並由辦公室主任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副區長、區長助理出訪、離甬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區長,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甬外出,應事先報告區長,並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為民、務實、清廉、高效”的風範。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區政府直屬機構、特設機構、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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