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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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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医疗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制订区域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履行卫生行业管理职能。
(二)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有关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工作;与区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五)研究指导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六)负责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处理区内医疗事故、差错和有关纠纷。
(七)研究制订全区卫生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监督管理下属卫生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协调卫生经济发展。
(八)主管全区健康教育、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
(九)制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卫技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有关卫生统计与卫生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献血和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区属及街道(镇)有关卫生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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