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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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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区的统计改革方案、统计工作规划;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全省和全市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的全区农村、城镇住户等社会经济调查、专项调查,审查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区情区力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能源、服务业、海洋经济和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分析,向区委、区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搜集、整理、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的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六)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区级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区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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