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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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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基层依法行政。 (二)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负责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统计及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起草全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地方性实施细则,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五)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估;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七)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负责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计生技术人员。 (八)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九)抓好人口计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计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负责编制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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