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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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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受委托起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地方性实施细则;指导基层依法行政。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我区人口发展战略,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以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编制全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检查;受委托制订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指导开展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四)制订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区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编制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制定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检查社会抚养费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八)制定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以及区人口基金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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