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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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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和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村经济、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编制全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的发展政策。
(二)参与有关全区农村经济体制、调节农村经济利益的各项改革;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及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参与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管理,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参与全区农村村庄整治工作。
(三)负责全区农业产业的规划、发展。起草全区生态农业、农业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农、林、牧、渔及休闲农业产业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全区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负责拟订全区农业基地建设规划,负责管理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并组织实施与管理;组织对农、林、牧、渔及休闲农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的遴选和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产业建设项目;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负责农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参与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研究、引进、推广;审定农业试验项目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重大课题;负责农产品安全工作及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加工标准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开展绿色食品的安全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产品的保护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预测并发布各种农业技术、经济信息。
(五)负责全区农业教育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农村农技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全区农村水利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拟订全区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负责实施全区取水许可制度,组织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编制、审查、指导和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和水土保护工作;管理全区河道、水库、矸闸、江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七)负责全区林业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全区的公益生态林建设,指导全区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优化林业资源配置,实施全区森林资源保护,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指导林特产业的发展;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指导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区森林公安工作。
(八)负责全区海洋与渔业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围填海、滩涂围垦的管理,实施海域使用制度和使用有偿制度;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全区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开发工作。
(九)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农业生产安全。指导全区防台、防洪、抗旱体系建设,承担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以及山林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监测,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物、植物防疫检疫防治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渔业生产安全监督,配合做好海洋灾害预防工作,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监督检验。
(十)负责审批全区农业行政事项的许可、行政执法、法制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农业、林政、水利、海洋与渔业的违法行为;主管全区农、林、渔和畜禽产品,以及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和种畜禽管理;负责农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质量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对林业生态林、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管理。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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