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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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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和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编制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的发展政策。
(二)参与有关全区农村经济体制、调节农村经济利益的各项改革;指导、监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参与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会计辅导和审计工作;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三)研究制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研究制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农业品牌战略的实施,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工作;组织对农林牧渔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的遴选和向上推荐申报工作;参与农业现代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负责全区农业招商和农业外事、外资、外经工作,指导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四)负责农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参与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攻关、筛选及实施;审定农业试验项目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重大课题;负责农产品安全工作及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加工标准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开展绿色食品的安全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产品的保护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预测并发布各种农业技术、经济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经济与技术交流合作。
(五)负责全区农业教育培训管理和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农村农技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六)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实施全区取水许可制度,制订全区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组织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编制、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和水土保护工作,承担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全区河道、水库、甬江、海塘、农村防洪堤等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区林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的公益生态林建设,指导全区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实施全区森林资源保护,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指导林特产业的发展;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指导合理开发利用;做好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以及山林纠纷调处等工作。
(八)负责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全行业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畜牧产业的扶持政策,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对兽医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实施海域使用制度和使用有偿制度;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全区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开发工作;管理并指导滩涂围垦工作,
(十)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法制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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