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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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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科技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护、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孵化基地创建、管理;推动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全区科技创新能力。
(三)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区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制订全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和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科技创新企业、农业科技(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品项目的认定;归口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评价;负责科技统计、科技保密、科技档案、科技信息等工作;负责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组织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协调组织全区科技宣传普及工作。
(五)协调和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专利违法案件;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
(六)负责全区防震减灾有关工作。组织制订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及对地震监测点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七)负责全区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出口工作。
(八)管理区技术市场;指导民办科研机构、技术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全区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区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全区优秀科技论文的评选。
(十)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加强青少年科技教育,开展学术交流;拟订全区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
(十一)开展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办好农函大镇海区分校,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应用推广。
(十二)加快农业科技(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及农业星火计划推广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镇、街道的科技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区级学会、协会、镇(街道)科协、企业科协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全区社会科技发展工作,推进各行业的科技进步;协助区考核办开展对有关部门、镇、街道科技工作考核。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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