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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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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拟定全区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目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电大)教育;负责教育的督导与评估。
(四)理顺教育内部关系,建立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指导推进体育体制改革,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五)管理使用本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和其他财政性教育经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队伍的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
(七)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素质教育和德育,加强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劳技教育等工作。
(八)管理区内学校,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十)指导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协调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及体育宣教工作,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指导国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干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进体育工作社会化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十一)组织全区重大体育竞赛和参加上级体育竞赛;负责抓好学校的竞技体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业余训练,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的后备人才。
(十二)负责区属公共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开放工作,依法对全区经营性体育场所进行归口管理。
(十三)对全区性的体育社团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给的其他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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