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府组成部门 |
|
|
|
|
|
|
|
|
|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交通、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区建设、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区建筑、勘察设计、建筑室内外装修装饰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和风险管理;主管全区建设档案工作。
(三)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含室内外装修装饰)、交通建设企业行业管理及资质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含绿化工程)、环卫工程(包括内河)、交通工程建设企业,以及与上述行业相关的养护、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
(五)负责制定建设、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创新与推广;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建设、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工作。
(六)组织编制全区综合运输网规划;负责全区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管理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及工程质量;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管理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管全区的路政管理工作及“四自”公路收费管理。
(七)负责全区城市供水、供气、城市公共道路的建设;负责城建工程项目的方案制定、选址定点、扩初会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建制镇的开发建设。
(八)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制订本区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预售许可证;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九)负责制订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审核和廉租房管理;负责全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和城区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房的房政管理。
(十)负责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地方港口(码头)、航道、汽车租赁业、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配件业、机动车检测、船舶检验、运输技术规范、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交通运力的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市场。
(十一)负责全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养护和路政、航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负责全区水陆交通规费和车辆购置附加税的稽征(代征)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和全区的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