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府组成部门 |
|
|
|
|
|
|
|
|
|
|
|
|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立项审批、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负责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提出全区年度体制改革的任务、重点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配套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申报中心镇工作;处理改革推进中的相关遗留问题。 (四)研究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权限内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跟踪检查;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五)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计划;提出能源、存储设施、输气管网等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并负责项目报批;负责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工程实施中的协调、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考核工作。 (六)负责我区区域内的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政策处理、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依托大工程单位,加强经济合作联动,促成大工程单位与我区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广泛合作。 (七)研究提出全区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负责能源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引导、计划制定、专项实施和目标考核;组织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项目的确定及实施。 (八)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区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海洋经济重大活动;牵头开展涉海有关规划项目的综合协调,推动陆海联动和区域合作。 (九)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负责市场价格成本调查和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负责价格公共服务、价格认证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 (十)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解难创优,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牵头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统筹推进“六个加快”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和任务,对工作进展进行督查考核。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