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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请抗诉。
(七)、对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请抗诉。另外,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