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区委、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确定全区工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工作任务,指导全区工会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和区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工会进一步突出、强化维护职能,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社会职能。
(三)指挥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情绪、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定;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各级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本区新建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监督检查《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宁波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同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有关局(单位)协商推荐工会干部人选;研究制定全区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做好区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五)协助区政府做好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获得者、省劳模、市劳模、区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区工会企事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厂务(事务)公开、职工董(监)事、职工持股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八)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