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区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残疾人事业,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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